中化新網訊 4月7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通知》,排污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暫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
一是“不能達標排放”類。包括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排污單位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特別要求的。
二是“手續不全”類。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未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備案手續,但是已經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除外。
三是“其他”類。包括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未按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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